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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全國布農族射耳祭暨傳統技能競賽規程

 

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113年2月2日第二次籌備會議 決議

 

第一條 宗旨:
一、透過布農族傳統祭儀展演及傳統技能競賽,深化布農族人對傳統文化之認同,進而永續傳承發揚布農族傳統文化。
二、發展布農族競技運動,提升運動技術水準,鼓勵布農族人積極參與運動,提供布農族人觀摩學習與傳承布農族文化,促進布農族人身心健康發展。
三、發展地方文化觀光產業,促進地方產業經濟發展。
四、活動期間規劃政府政策宣導活動,如原住民族土地及傳統領域政策、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政策、水資源保護政策,以促進政令之推行。
第二條 指導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體育署、交通部觀光署、高雄市政府、高雄市議會、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體育總會
第三條 主辦單位: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
第四條 協辦單位: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臺東縣長濱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高雄市桃源區公所、高雄市田徑委員會、高雄市籃球委員會、 高雄市排球委員會、高雄市桌球委員會、高雄市槌球委員會、高雄市舉重委員會、 高雄市慢速壘球委員會、高雄市那瑪夏區民代表會、高雄市那瑪夏區各機關、 學校、社區發展協會、部落會議。
第五條 日期與地點:訂於 113 年 5 月 23 日至 5 月 25 日計 3 天,在高雄市那瑪夏區田徑運動場(那瑪夏國中)等競賽場地舉行。
第六條 參賽單位: 高雄市那瑪夏區、高雄市桃源區、臺東縣延平鄉、臺東縣海端鄉、臺東縣長濱鄉、 花蓮縣卓溪鄉、花蓮縣萬榮鄉、南投縣仁愛鄉、南投縣信義鄉, 計 9 鄉區。
第七條 參賽資格: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使得代表參賽單位參加各項競賽。
一、社會組:布農族身分參賽。
(一)年齡:須年滿 13 歲以上(民國 100 年 5 月 23 日以前出生者);但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另有特別規定者依規定辦理。
(二)身分:以下兩項擇一身分參賽。
1.具布農族身分(依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欄位之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登載內容為主)。
2.直系血親(法定父母其中一位)具布農族身分(依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欄位之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登載內容為主)且選手本身須具原民身分(依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欄位之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登載內容為主)。
(三)參賽方式:得選擇任一鄉區為參賽單位,不得選擇兩個(含)以上參賽單位(需檢具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之文件,戶籍謄本應為 113 年 1 月 23 日以後申請才有效)。
(四)身體狀況:應由參賽單位及個人評估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
(五)其他:參賽選手應由參賽單位遴選,取得參賽資格,報名時須繳交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如未滿 18 歲,即民國 95 年 5 月 23 日以後出生之選手,報名時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於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上簽名具結,但未滿 18 歲已結婚者不受此限。
二、社會組:原住民族身分參賽。
(一)年齡:須年滿 13 歲以上(民國 100 年 5 月 23 日以前出生者);但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另有特別規定者依規定辦理。
(二)身分:具原住民族身分(依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欄位之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登載內容為主)。
(三)參賽方式:團體競賽(4 人以上出賽運動項目)開放布農族以外具有原住民身分之選手參賽,但報名及出場比賽人數,以不超過四分之一為限(除高雄市那瑪夏區得邀集該區具原民身分選手參賽,惟布農族選手不得少於 1/2 外)。個人項目(3 人以下出賽運動項目)、田徑接力及大隊接力項目須全部為布農族身分之選手參賽(除少數參賽單位萬榮、長濱、仁愛鄉得開放二名不具布農族身分外)。具原住民族身分之選手, 得選擇服務(就讀)地點或戶籍所在地之鄉區為參賽單位(選擇服務或就讀地點者,需檢具服務或在學證明之文件;選擇戶籍地者,需檢具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之文件,戶籍謄本應為 113 年 1 月 23 日以後申請才有效)。
(四)身體狀況:應由參賽單位及個人評估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
(五)其他:參賽選手應由參賽單位遴選,取得參賽資格,報名時須繳交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如未滿 18 歲,即民國 95 年 5 月 23 日以後出生之選手,報名時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於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上簽名具結,但未滿 18 歲已結婚者不受此限。
三、國中組(傳統射箭項目):
(一)身分:凡就讀於各出賽單位之國民中學者,均得為該出賽單位之國中組選手,不受具布農族身分比例之限制。
(二)報名時應繳交在學證明書正本或開立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以及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並由家長或監護人於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上簽名具結。
(三)特別規定:非轄區內之國中選手,族別登記為布農族身分,或直系血親(法定血親)之父母一方為布農族學生亦可報名參賽,惟須檢具在學證明之文件及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佐證。
四、國小組:
(一)身分:
甲、參賽轄區內國小:凡就讀於各參賽單位之國民小學者,均得為該參賽單位之國小組選手,且不受身分比例之限制(需檢具在學證明之文件)。
乙、高雄市杉林區巴楠花部落中小學、臺東縣關山鎮關山國民小學及南投縣埔里鎮之小學: 限定族別登記為布農族身分之學生,或直系血親(法定血親)之父母一方為布農族始可參賽。(需檢具在學證明之文件及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二)身體狀況:應由參賽單位及個人評估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
(三)其他:參賽選手應由參賽單位遴選,取得參賽資格,報名時應繳交在學證明書正本或開立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以及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並由家長或監護人於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上簽名具結。
五、其他規範:
(一)為因應現行防疫政策逐步解除相關管制,為保護族人健康,請參賽單位宣導民眾自主健康管理。(防疫政策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發布進行調整,如遇有政策變動情形,本所另行公告)。
(二)球類比賽年齡限制:
1.排球壯年混合組男性選手須年滿 40 歲(民國 73 年 5 月 23 日以前出生)、女性選手須年滿 35 歲(民國 78 年 5 月 23 日以前出生)。
2.籃球壯年男性選手須年滿 40 歲(民國 73 年 5 月 23 日以前出生)。
3.桌球長青組男性須年滿 55 歲(民國 58 年 5 月 23 日以前出生),女性須年滿 50 歲(民國 63 年 5 月 23 日以前出生)。
4.槌球壯年組男性選手須年滿 40 歲(民國 73 年 5 月 23 日以前出生), 女性選手須年滿 35 歲(民國 78 年 5 月 23 日以前出生);長青組男性選手須年滿 55 歲(民國 58 年 5 月 23 日以前出生)、女性選手須年滿50 歲(民國 63 年 5 月 23 日以前出生)。
(三)傳統項目年齡限制:
1.傳統射箭:社會組(限 97 以前出生)、國中組(限 96 年以後出生)、國小組(99 年以後出生)。
2.傳統鋸木:社會男女混合組須滿 40 歲以上(民國 73 年 5 月 23 日以前出生者)。
3.傳統負重接力: 社會男女混合組之男性及女性各 4 人由以下年齡層組成:
(1)20 歲至 29 歲:民國 93 年 5 月 23 日至民國 83 年 5 月 22 日。
(2)30 歲至 39 歲:民國 83 年 5 月 23 日至民國 73 年 5 月 22 日。
(3)40 歲至 49 歲:民國 73 年 5 月 23 日至民國 63 年 5 月 22 日。
(4)50 歲以上各 1 人:民國 63 年 5 月 23 日以前。
4.傳統搗小米、傳統摔角、傳統拔河及嘟瑪那努:依競賽規程第七條規定辦理。
(四)壯年組路跑年齡限制:須年滿 40 歲以上(民國 73 年 5 月 23 日以前出生)。
(五)壯年徑賽 100 公尺年齡限制:須年滿 40 歲以上(民國 73 年 5 月 23 日以前出生)。
(六)壯年組 4*100 公尺接力年齡限制:男生須年滿 40 歲(民國 73 年 5 月 23 日以前出生),女生須年滿 40 歲以上(民國 73 年 5 月 23 日以前出生)。
(七)選手名單內之隊職員(領隊、管理及教練)得以選手身分出賽。
第八條 祭儀展演及競賽種類分組:
一、布農族傳統祭儀展演種類:
(一)社會組傳統祭儀展演:射耳祭、播種祭、封鋤祭、除草祭、狩獵祭、收獲祭、嬰兒祭、立白祭、進倉祭等,共 9 項展演項目。
(二)國小組傳統歌謠展演:自行創作不指定。
(三)展演時間(含進出場):社會組20分鐘;國小組以10分鐘為限。
(四)參與演出人數: 20人至30人。
二、布農族傳統技能競賽種類:
(一)傳統射箭:社會男子組(團體、個人)、社會女子組(團體、個人)、社會組男女混雙(團體)、國小混合組(團體)、國中混合組(團體)。
(二)傳統鋸木:社會混合組、國小混合組。
(三)傳統負重:社會混合組、國小混合組。
(四)傳統摔角:社會男子組、國小男子組。
(五)傳統拔河:社會混合組。
(六)傳統搗小米:社會混合組。
(七)Tumananu 嘟瑪那努:社會男子組。
三、現代運動競賽種類:
(一)籃球: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壯年男子組及國小混合組。
(二)排球: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壯年混合組及長青混合組。
(三)慢速壘球:社會男子組。
(四)桌球:社會男子組(團體、單打、雙打、混雙)、社會女子組(團體、單打、雙打、混雙)、長青男子單打、長青女子單打。
(五)槌球:壯年男子組 5 人、壯年女子 5 人、長青男子組 5 人、長青女子組5人。
(六)5 人制足球:社會男子組。
(七)田徑: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壯年男子組、壯年女子組、國小男子組、國小女子組。
(八)舉重: 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青少年男子組、青少男女子組。
第九條 競賽種類分組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競賽種類分組項目報名須達(含)3 隊(人)以上,且分屬不同單位,未達 3 隊(人)時不舉行比賽及表演賽。
二、競賽種類分組項目之參賽單位報名人數規定,訂於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
第十條 競賽秩序、比賽制度及場地:
一、參賽選手每人無跨競賽種類限制,不得要求調整或變更賽程,參賽項目以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為限。
二、各競賽種類比賽制度,由籌備處競賽組依參加隊(人)數、比賽場地及時間等客觀因素公開抽籤或按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規定編排之,一經排定公布, 非經籌備處競賽組及裁判長同意,不得變更或調整。
三、運動員出賽時應攜帶大會製發之選手證,否則不得出場比賽。
四、各參賽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報名務須出場,不得任意棄權。
五、運動員依大會規定註冊檢錄後一律不得更改,並不得派人遞補
六、比賽場地由大會指定提供比賽場地,各參賽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第十一條 註冊報名、資格審查、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註冊報名:
(一)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網路註冊,註冊日期自 113 年 2 月 7 日上午 8 時起至 113 年 3 月 15 日下午 17 時止,註冊資料於註冊日截止後不得增刪。
(二)註冊網址、帳號及密碼另行通知,請務必妥善保存,該帳號及密碼僅適用登入及修改該單位之職員與選手註冊資料。
(三)單位完成註冊報名後,須將註冊表件列印,經核對無誤後(表件上手改資料無效)由參賽單位於表件上用印核章,連同選手親自簽名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於 113 年 3 月 15 日以前寄送「84941 高雄市那瑪夏區達卡努瓦里大光巷 230 號(以郵戳為憑)」或親送本所民政課,並應於文件封面註明「113 年全國布農族射耳祭暨傳統技能競賽報名資料」,始完成註冊手續,大會依此註冊表件資料為最終依據。
(四)參賽單位隊職員註冊應依網路報名系統規定辦理,據實填具選手基本資料,相關證明之文件應掃描(須清晰)並上傳至報名系統,俾供大會審核及製發職員證、選手證,未登錄及上傳者不得報名。
二、資格審查及會議:
(一)資格審查於 113 年 3 月 18 日至 113 年 3 月 28 日辦理,各單位註冊資料經審查資格不符者,大會於網站公告參閱公告。
(二)資格審查會議於 113 年 3 月 29 日上午 10 時假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舉行。
各單位資料經審查資格不符者,應於上午 10 時會議前補齊,逾期者大會得主動刪除,且嚴禁增加選手名單,並通知註冊參賽單位,各單位不得異議。
三、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賽程抽籤:各項競賽暫訂於 113 年 4 月 10 日上午 10 時假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舉行,參賽單位未到場者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二)單位報到:訂於 113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3 時 30 分假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辦理報到,並領取秩序冊、選手證及工作證等相關資料。
(三)領隊、教練、裁判及技術會議:暫訂於 113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 時 30 分假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舉行,請準時參加。
(四)各競賽種類裁判報到、裁判會議及技術會議,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訂定時間、地點舉行;工作人員講習視實際需要擇期辦理。
(五)開幕典禮訂於 113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6 時假高雄市那瑪夏區那瑪夏國中田徑場舉行;閉幕典禮訂於 113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5 時舉行(同開幕典禮場地)。
(六)各服務單位請於各參加人員出席會議期間給予公差假登記。
第十二條 獎勵:
一、單位團體獎:
(一)競賽總錦標:
1.社會組:取前 4 名,各頒發獎盃乙座、獎金,其餘頒給參加獎金。
2.國小組:取前 4 名,各頒發獎盃乙座、獎金,其餘頒給參加獎金。
二、選手個人獎:各競賽種類分組項目按報名參賽隊(人)數之錄取名次規定, 依下列方式頒發選手個人獎,前 3 名頒發獎牌乙面、獎狀乙紙及獎金;路跑項目取前 6 名給予積分,路跑項目第 4 名至第 10 名頒發獎金。
三、錄取名次:係指實際下場出賽隊(人)數為基準。
(一)實際參賽達 8 隊(人)以上時取 6 名。
(二)實際參賽達 7 隊(人)時取 5 名。
(三)實際參賽達 6 隊(人)時取 4 名。
(四)實際參賽達 5 隊(人)時取 3 名。
(五)實際參賽達 4 隊(人)時取 2 名。
(六)實際參賽達 3 隊(人)時取 1 名。
(七)實際參賽未達 3 隊(人)時取消比賽。
四、個人賽積分:個人賽係指隊伍比賽人數未達 4 人即以個人賽成績計算。
(一)取 6 名時:第 1 名得 7 分;第 2 名得 5 分;第 3 名得 4 分;第 4 名得 3 分;第 5 名得 2 分;第 6 名得 1 分。
(二)取 5 名時:第 1 名得 6 分;第 2 名得 4 分;第 3 名得 3 分;第 4 名得 2 分;第 5 名得 1 分。
(三)取 4 名時:第 1 名得 5 分;第 2 名得 3 分;第 3 名得 2 分;第 4 名得 1 分。
(四)取 3 名時:第 1 名得 4 分;第 2 名得 2 分;第 3 名得 1 分。
(五)取 2 名時:第 1 名得 3 分;第 2 名得 1 分。
(六)取 1 名時:第 1 名得 3 分。
註:遇名次並列時,以該名次及所佔名額之名次應得之分數均分之。
五、團體賽積分:團體賽係指隊伍比賽人數 4 人以上即以團體賽成績計算。
(一)取 6 名時:第 1 名得 14 分;第 2 名得 10 分;第 3 名得 8 分;第 4 名得 6 分;第 5 名得 4 分;第 6 名得 2 分。
(二)取 5 名時:第 1 名得 12 分;第 2 名得 8 分;第 3 名得 6 分;第 4 名得 4 分;第 5 名得 2 分。
(三)取 4 名時:第 1 名得 10 分;第 2 名得 6 分;第 3 名得 4 分;第 4 名得 2 分。
(四)取 3 名時:第 1 名得 8 分;第 2 名得 4 分;第 3 名得 2 分。
(五)取 2 名時:第 1 名得 6 分;第 2 名得 2 分。
(六)取 1 名時:第 1 名得 6 分。
註:遇名次並列時,以該名次及所佔名額之名次應得之分數均分之。
六、計算方法:
(一)競賽總錦標:
1.依參賽單位參加競賽種類分組項目所獲得之總積分數,頒發最佳前 4 單位獎盃乙座及獎金,其餘頒給參加獎金。
2.總積分相同時,以獲各競賽種類分組第 1 名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排
序;如第 1 名次數相同時,以獲得第 2 名次數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
七、競賽種類各組錦標:
(一)傳統射箭: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社會組男女混雙、國中混合組、國小混合組(個人、團體成績)。
(二)傳統鋸木:社會混合組、國小混合組(團體成績)。
(三)傳統負重:社會混合組、國小混合組(團體成績)。
(四)傳統摔角:社會男子組、國小男子組(團體成績)。
(五)傳統拔河:社會混合組(團體成績)。
(六)傳統搗小米:社會混合組(團體成績)。
(七)Tumananu 嘟瑪那努:社會男子組(團體成績)。
(八)籃球: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壯男子組、國小混合組(團體成績)。
(九)排球: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壯年組、長青組(團體成績)。
(十)慢速壘球:社會男子組(團體成績)。
(十一)桌球: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長青男子組、長青女子組(團體、個人成績)。
(十二)槌球:壯年男子組、壯年女子組、長青男子組、長青女子組(團體成績)。
(十三)田徑: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壯年男子組、壯年女子組、國小男子組、國小女子組(團體、個人成績)。
(十四)舉重: 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青少年男子組、青少男女子組(個人成績)。
第十三條 申訴:
一、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該項目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應於賽前 10 分鐘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該競賽種類裁判長正式提出。
三、以上任何申訴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整,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反之,則退還。
第十四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該競賽種類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裁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第十五條 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及獎金。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判決之前已賽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代表團暨代表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各有關審判(仲裁)委員會當場予隊職員停賽處分外,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選手毆打裁判員: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
2.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同時該隊之選手及其教練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情節嚴重者,提請當屆競賽委員會決議後,將該職員違規之情事,轉請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三)選手或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當場勸導無效, 並經裁定後,除技術手冊另有規定外,未於 10 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四、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國布農族射耳祭暨傳統技能競賽之裁判員。
五、已註冊之選手,凡經舉發被判處禁賽,而尚未解除禁賽處分者,不得出場比賽,代表隊其他職員亦同。
六、選手證照片與本人不符時,大會可要求社會組選手提供第二證件查驗(須貼有照片之身分證、護照、駕照、健保卡),若無提供,該選手不可辦理登錄。
七、選手或團隊無故棄權,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經由該競賽種類裁判委員會議議決屬實者,取消其已獲得之名次。
第十六條 各競賽種類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須經各競賽種類裁判長裁定停止比賽,否則仍需照常進行,如遇空襲應於解除警報半小時內繼續比賽,原時間比賽之成績仍有效。
第十七條 本競賽規程經大會籌備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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